南韓12.3戒嚴事件經過近4個月,尹錫悅總統經緊急逮捕、收押與釋放後,憲法法庭(韓文稱「憲法裁判所」)儘管已完成對尹總統的罷免審理,卻遲遲未宣布最終結果。政局混沌不明的此時,憲法法庭提早一步,在今天3月24日以5票反對、1票贊成、2票拒表態,否決國會對代理總統職務的國務總理韓悳洙彈劾案,韓總理時隔87天復歸職務。
在12.3戒嚴事件爆發後,南韓國會先是經過兩回投票,將尹總統彈劾,隨後由韓總理代理總統權限。儘管韓總理也是尹總統決定戒嚴時召集的官員,但由於他過去在進步派的盧武鉉總統執政時也出任過閣揆,形象與行事作風溫和,在野陣營最初採取觀望態度,寄望韓總理能對涉嫌內亂嫌疑的尹政府,有更多反制作為。
但開始代理總統職務後,面對在野陣營主導的國會,通過《金建希特檢法》,並針對內亂問題成立常設特檢,韓總理接連行使否決權與迴避;而憲法法庭當時有3名法官由國會推薦出來,待總統正式任命,韓總理卻以「需經朝野達成共識」為由,予以保留(實際上在推薦前,朝野已完成協商簽字)。
韓總理的作為激怒在野陣營,最後連同前面的3項理由,外加「協助內亂」、「試圖與執政黨國民力量黨魁(當時為韓東勳)共同經營國政」為由,於12月27日通過彈劾韓總理,此後,代理總統的權限,落在經濟副總理兼計畫財政部長崔相穆身上。

否決特檢與共謀經營國政之指控「無直接證據」
「總統(韓文稱為「大統領」)作為國家元首的同時,也是行政機關首腦(憲法第66條第1項與第4項)。考量總統持有的民主正當性比重、憲法上地位與權限之重要性,(有關總統的)彈劾追溯案,須更為慎重行使。」
「而國務總理則依《憲法》第86條 ,在獲國會同意後由總統任命,但和國民直選出的總統,具有的民主正當性比較,縮減相當程度,僅保有間接的民主正當性,因此國務總理作為代理總統職權者,要與總統明確區分。」憲法法庭寄送給記者的判決主旨中,首先點出總統本身與代理總統權限的總理,兩者的輕重衡量差異。
面對韓總理在代理總統職權期間,針對《金建希特檢法》行使否決權,憲法法庭認為這屬於總統的固有權限,並不違憲;而迴避任命針對內亂問題的常設特檢,儘管在野陣營主張,這會招致內亂事件的調查受延宕,並讓共犯們得以躲避或滅證,法庭則評斷並無可支撐的證據與客觀資料。
另外,在野陣營指控的「試圖(與當時執政黨黨魁韓東勳)共同經營國政」,法庭則認定,韓總理是在表達行政部門會與執政黨「盡力合作」,而無存在任何直接根據顯示雙方要「共謀國政」。
